国家局名称新规定,要求提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情况说明,时间大致在三月左右开始实施。小编理解为,新要求规定之前,还是按照之前的国家局核名申请要求办理,新要求实施后申请国家局无区域名称,必须要提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情况说明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情况说明,对申请国家局名称的股东有什么要求
自然人股东,企业法人股东都可以作为国家局名称申请的股东,进行申报。数量没有限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情况说明,其中跨省是什么意思,要求谁跨省
要求的是申请国家局名称的股东,也就自然人股东,或者企业股东,不管申请的股东数量有多少,按照总局核名的要求,至少要有一个股东投资人要满足条件。在两个不同的省份,分别有投资设立的企业。
也就是说,股东在两个不同的省,分别有投资设立的企业,必须占股份,哪怕是占股1%,也算是作为投资人占股。但是如果不占股,只是担任重要职务,比如法人经理监视,则不能算作投资人占股。代持股协议的情况,需要由总局核定为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