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微整美容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我国微整形的迅速崛起为行业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各类微整形产品对于无资质人员的易取得性使相关法律对医师执业准入的约束力削弱,许多消费者分不清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的区别,轻信朋友介绍、微信朋友圈以及路边广告,让毫无资质的人在小作坊、小会所、小宾馆甚至民房里进行手术,微整形失败人数在逐年增加,90%的失败来源于非正规机构。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微整形的法律法规,微整形行业亟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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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16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17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3、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业人员资格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和皮肤临床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