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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选址→工商→卫生→消防→环评→装修→购买设备→医师资质→现场评审→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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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24日《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1)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原件2份;
(2)筹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3)《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原件2份;
(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
(5)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2份;
(6)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原件2份;
(7)所在苏木乡镇卫生院出具的符合当地村卫生室设置的同意设置的正式文件原件2份(此条指村卫生室设置);
(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原件2份;
(9)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提交该单位或组织的书面同意意见原件;
(10)由二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二个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
《综合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X光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三)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
(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急诊室、内科、外科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医技科室至少配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五)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三、选址
(一)门诊部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
(二)新增门诊部与诊所之间的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四、建筑、设施与环境
门诊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
(二)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 200(基础面积)+ 临床科室数×80(平方米)。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门诊部的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筑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污、洁相对分开。
(五)门诊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六)手术室处于门诊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七)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八)中、西药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其它业务按要求另行设置。
(九)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氧气瓶、除颤器、呼吸机、麻醉机、B超、心电图、酶标仪、酶标洗板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电动洗胃机、心电监护仪。
检验设备:血球计数仪、钾钠氯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血液粘度仪、分光光度计、恒温箱、显微镜、电冰箱、300MA以上X光机及配套设备、离心机。
供应室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空气消毒设备。
(二)药房应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性病、医疗美容、精神病诊疗服务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七、门诊应有健全且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