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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备案须知进行“升级”,尤其需要进一步明晰私募的外延边界。为此,《备案须知(2021年版)》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对5类“伪私募”不备案,包括:变相从事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机构资产;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私募投资通过设置无条件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投向保理资产、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