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以下简称《办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产评估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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