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备案今年有了些新规定
1、规范私募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
明确了未经登记,任何主体不得使用“”或者“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管理人:
要求私募管理人应当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一主体实际控制两家以上私募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制度
3、私募投资的禁止行为: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运用私募财产所从事的投资活动
4、明确禁止自融行为:
关于私募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主体规范要求,列明了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自融、侵占财产、利益输送等禁止行为
这是目前做私募备案的一些基础要求,如果有意向,可以打电话给我,给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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