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展览馆协会系列资质:
1.展览工程资质(一级、二级、三级)
2.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一级、二级、三级)
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企业一级资质标准
1)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含500万元);
2)从事本标准1-2款所规定展览工程服务范围的经营活动5年以上(含5年,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3)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24个自然月期间,独立承担过:
不少于2项500万元以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及对应收款凭据(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或不少于5项100万元以上、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及对应收款凭据(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或不少于2项50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及对应收款凭据(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4)已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与14000环境认证并且在认证有效期内;
5)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日期起计算的上一年度净资产在500万以上(含500万),与展览展示工程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需提交上两年度经当地工商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该会计师事务所红章。所提交审计报告中应包含资产、负债各科目余额的简要说明。)
6)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36个自然月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8)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的设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经济师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以上须提供必须人数的社保证明)
9)有固定综合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建筑和场地的总体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10)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11)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12)参评企业截至到申请之日前的24个自然月内所获得的市级以上涉及经营活动的荣誉证书、证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