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二、办理需要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法人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
3、与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
4、辐射工作人员学历、健康、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及个人剂量监测等相关证件;
5、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
6、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的事故应急方案;
7、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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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办理的流程:
1、申请。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登陆“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将所需资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2、受理。
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即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的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1式4份,填写电子档。(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
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不打印,不提交。新申请用户需要注册后方能申报。)
2.以下需要提交的材料,
单位在报请区县和市环保局审核时必须带上原件现场审核。复印件(扫描件)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起装订成册(与申请表一样1式4份)。具体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法定代表人
身份;
(2)、对于2017年1月1日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
上实行网上备案的项目,需要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
(此系统需要360浏览器的极速模式支持(在网上填报前,可以进入“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信息公开”参考与本单位类似的其他单位备案表格式填写)打印已经备案的备案表回执(新用户需要注册账户方能完成备案,备案表回执打印出来后需加盖单位法人私章、单位公章);同时,提交有的监测机构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出具的近一个年度达标的场所监测报告。
在2017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及验收合格的单位,提交登
记表环评批复以及验收环保竣工批复;同时,提交有的监测机构针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出具的近一个年度达标的监测报告。
(3)、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
(4)、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经辐射安全
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的证书;
(5)、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医
疗机构有操作人员需要近身操作的还要配备铅衣、铅帽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