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学院公司转让流程
申办条件
允许存续满一年的中国境内企业及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以
独资、合资、合作的形式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
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的,可不要求存
续满一年,中国境内企业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
具体申办条件如下:
(一)企业投资者应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二)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
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三)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不少于三年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管理人员。
(四)企业应当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