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及变更要求
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设立典当行。
&﹟160;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禁止非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
&﹟160;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160;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低限额以上的人*币实收货币股本金;
(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
(四)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申请人应按规定进行典当行的筹建。筹建典当行,应当
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160;
(二)可行性报告;
(三)典当行章程草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160;
(五)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及其出资的承诺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北京典当行转让/典当行转让
转让信息
公司名称:北京xxxx典当行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注册资本:5000万
公司名称:中xxxx典当行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注册资本:3000万
公司名称:xxxx典当行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
企业住所:北京西城
公司名称:xxxx北京典当行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注册资本:2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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