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协会新规定: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2020年12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2021年1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次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私募基金命名要求的通知》,重申私募基金名称应严格遵照《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基于前述,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如何应对相关内容的新监管要求成为热点话题
2021年1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登记工作的通知》(登注函〔2021〕16号,以下简称“《经营范围通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登记作出统一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及经营范围
1、适用《私募监管新规》第三条新老划断的具体情形
根据《适用通知》,《私募监管新规》第三条的新老划断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1)《私募监管新规》发布日(2021年1月8日)前已提交申请但未完成登记的申请机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并在2022年1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协会将对外公示前述情况;逾期仍未能完成整改的管理人,在整改完成前,协会将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
(2)2019年9月1日前协会已反馈意见且未再提交的申请机构,提交申请的,视同新申请机构,其名称及经营范围应当符合《私募监管新规》的要求。
(3)已登记管理人于2021年1月8日后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自主申请工商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变更的,其名称及经营范围应当符合《私募监管新规》的要求。
二、私募基金名称
基金业协会也重申了私募基金的名称合规要求。基金业协会于2021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私募基金命名要求的通知》重申私募基金名称应严格遵照《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的要求,不应出现“人力资源”、“企业服务”、“商务管理”、“企业管理”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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