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条件

2024-12-02 08:00 221.219.145.100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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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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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债权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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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17年08月27日
法定代表人郭家兴(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100
主营产品公司转让 股权变更 提供注册地址 公司注销 吊销转注销 个体户核定征收 代理记账 餐饮许可证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注册公司;公司收转;出租商业用房;代理记账;人才中介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刻制公章。(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代理记账、互联网信息服务、人才中介服务、刻制公章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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