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企业从事拍卖业务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 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5、 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 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二)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 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或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三、材料清单
(一)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需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书
2、 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股东议会决议和身份证复印件)
5、 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6、 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以上资料要求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复印件企业盖章。
(二)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需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报告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 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6、 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除应符合《拍卖管理办法》第七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2、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在中西部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年。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申请人除提交《拍卖管理办法》第八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材料)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合同、章程(外资拍卖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等
2、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4、 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5、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申请人应提交《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分公司)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