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旅行社的设立实行“双重注册制度”,即经营旅行社业务须先报经有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待获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再持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条例》从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经营人员资格、注册资本和金等方面对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2)传真机、复印机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 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4、 按规定缴纳旅行社金。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金账户,存入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金20万元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金120万元。
(二)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条例》规定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实行国民待遇。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
第三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条例》其他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这里的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