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条件
(一)符合条件的保荐人和股东根据《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上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按下列规定进行-2法人或自然人。主要赞助者发起了组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主要发起人,企业应当(一)具有良好的管理习惯,良好的信誉和雄厚的实力
(2)继续经营超过3年,近已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获利。
近三年累计净利润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该项投资实施后的长期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60%
自然人为主要发起人的,应当
(一)具有启动投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对该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可以出示相应的有效证明
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业务记录,无犯罪记录。
除主要保荐人外,融资担保公司还设有总保荐人。根据《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试行办法》的规定,总发起人应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必须具有继续投资的能力。
(二)合格的公司章程在上海成立融资担保公司,需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的条件,出资比例和出资额根据《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试行办法》,在上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为一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支付的货币。首都。
由区县政府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主要为辖区内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可以适当降低注册资本要求。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设立单个法人为主要发起人,原则上持股比例不低于30%
由两名法人发起人发起,原则上持股比例不低于20%
如果主要发起人发起成立,则其应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
原则上,总赞助商的投资额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四)董事,监事,高及管理人员和合格人员的任职资格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及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者。
董事,监事,高及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担保业务监督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2010年9月27日,部际担保融资业务监督部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及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据此,金融担保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必须具备高及管理人员和本世纪从事类似职责的人员的资格。
董事是指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融资担保公司的监事,副监事和监事会其他成员。高及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总监以及其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决策权并在公司经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员。
风险控制。没有担任前三款所列职务或者职称不同但实际履行职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