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征地拆迁之前,征收方都会对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征收部门还有被拆迁方清楚的了解房屋的实际价值,为后期补偿提供依据。对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是直接关系到房屋的实际补偿,这是拆迁补偿过程中重要的一环。
实践中,有时候会遇到已经做过了评估,但久拖未拆的情况,而今终于要拆迁了,拆迁补偿按什么评估标准呢?
一、什么是征地拆迁估价
一般而言,我们通常所说的征地拆迁估价是为确定被征收土地及地上物、地上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土地及被拆迁地上物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二、征地拆迁估价的时点
征地拆迁估价时点一般情况下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农村房屋拆迁评估为征地公告发布之日)。拆迁分期实施的,一般以当期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房屋拆迁估价时点。
也就是说,我们要清楚估价时点的确定是会影响到被征地及被拆迁地上物的估价结果的。
实践过程中,可能有些征地主体为了制定征地方案,会进行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在征地公告之前对拟征地地段进行了预评估。我们这种做法一般应该限定于制定征地方案,而不能完全代替征地公告后的评估程序。因为如果将预评估代替征地评估,很可能会剥夺我们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并且可能会影响到被征地及地上房屋在预评估时点至征地公告颁发时点的升值利益。
房屋拆迁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
也就是说,一般而言评估报告是具有时效性,一般与征地公告失效,并且Zui长的情况一般也不超过征地期限。如果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特殊约定也应在报告中说明。估价报告超过1年的,一般而言应重新进行估价。
如果遭遇了已经做出了估价报告房屋久拖未拆的情况,超过了一年甚至更久,可能会影响到被征地以及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利益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主张重新进行估价。
无论是初步估价结果还是Zui终的房屋评估报告结果,被拆迁人都应注意核实估价机构公布的初步估价结果和送达的估价报告的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根据相关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估价机构应将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征地主体应向被征地人转交估价报告,并告知被征地人,若对估价报告有疑义或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询问,申请复核,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评估。并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的明确规定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拆迁征收价格评估过程涉及多项法律法规,并且评估报告中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等具体数值也涉及专业评估知识,在遇到复杂情况的时候,建议您联系专业律师听取专业法律建议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