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拍电影,影视投资。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定义: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就需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简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办机构: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不用实缴);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法人身份证扫描件及简历;
2、三个以上广播电视相关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扫描件及简历 (我方可
提供);
3、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公司章程;
5、注册地址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