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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时四种情形的必须要做资产评估

更新:2024-04-03 09:00 发布者IP:114.241.221.10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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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股权转让。股权评估,股权转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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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在股权**活动中,由于资产评估可以公正的证明股权价值,不仅是股权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工作的重要参照。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国有资产股权**,企业重组业务,个人股权**涉及土地、房屋等等,均需进行资产评估。公司及个人在股权**中,需要考虑到资产评估的法定要求,如果**价款偏低则会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本文就股权**中四种典型的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情形一:个人股权**

资产评估,是股权**中必不可少的股价前置程序,交易双方根据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股权**价格,进行后续**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则通过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开展征税工作,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参照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收入。

国税【2014】67号《股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的资料包括: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国税【2014】67号《股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收入。

可见,个人在进行股权**时,需要对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等资产进行评估,当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性资产(房产、知识产权、股权等)占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个人股权**需提供评估报告。需要提醒的是,20%是指账面价值之比,而非公允价之比。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12个月。在股权**收入明显偏低时,资产评估报告对于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具有很大作用。

情形二: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也是股权**行为,公司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因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出资应当进行评估。

在税收上,对于个人以股权出资的,财税【2015】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2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收入。

对于公司以股权出资的,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所得。

综上,以股权出资的,公司法和税收政策都规定,无论出资方是个人还是公司,都应当对出资的股权进行评估。

情形三:企业重组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在企业重组中,除了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外,其他的企业重组都可能会涉及股权**行为,比如债务重组,债务人用其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用于清偿债务,换言之,以股权抵偿债务;再如股权收购,收购方向被收购方股东定向增发股份收购被收购方股东持有的股权,对被收购方股东而言,是股权**行为,也是股权出资行为;再如资产收购,收购方收购的是资产也可能是股权,对被收购方而言,就是股权**行为;再如合并,合并方向被合并方股东支付的对价是合并方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等。

59号文规定,企业重组的,企业可以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符合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适用一般性税务重组的,根据国税【2010】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企业需准备**股权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留存备查。4号文并未明确规定需提供**股权的评估报告;对于合并,或解散式分立的,按照所得税清算处理,此时不存在股权**情形,故不存在需要提供**股权的评估报告情形。

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根据国税【201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对于涉及股权**的企业重组,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提供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情形四:涉及国有资产**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通常而言,对于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交易行为,比如国有股权**,我国法律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第47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般而言,除上述情形外,中外合资公司股权**、涉及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股权**或其他特定情况,为验证拟**股权的价值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需进行审计和评估。纳税人在进行股权**时,对于需要资产评估的情形,应聘请具有法定**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同时对于如何确定交易价格以及核定股权**收入的风险应加强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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