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
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
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
建筑高度的1/2 ;
2 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3 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
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应按本标准第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
量;
2 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
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
*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