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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定义及认定和评估

更新:2024-04-03 09:00 发布者IP:114.241.218.84 浏览: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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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评估 专有技术评估 非专利技术评估 商业机密评估 商业秘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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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的背景之下,无论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市公司,都需要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商业秘密为代表的无形资产成为了企业*重要的财富,这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商业秘密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具有公示性,相应地,“专有”程度也不像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那么强,侵权行为也更为隐蔽。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事实的查明难度相对较大,法律适用相对更为疑难复杂。

 

此文梳理来源于综合搜索,将通过对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的梳理,带领大家对这项重要的无形资产进行全面的认识。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据此,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类型的商业信息,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

二、立法脉络梳理

1993年,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作出专门规定。

2007年,*高人民法院发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

2017年11月,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赔偿责任等内容作了修改。

2019年4月,再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涉及侵害商业秘密行为、保密义务、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

2020年8月24日,*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统一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裁判标准。

三、商业秘密的认定

一般而言,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的商业信息即可构成商业秘密。但在实务中,商业秘密的认定是建立在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明确的前提下,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首先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才能证明商业秘密权利的存在。此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商业秘密的认定应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1、商业秘密的载体

商业秘密具有不为他人所知的秘密性,是无形资产,但承载商业秘密的载体却是具体、确定的。常见的商业秘密载体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商业秘密的书面载体、电子载体等。详言之,载体可以是记载有具体工艺参数的配方、制图或模型,也可以是记载经营信息、原材料的采购渠道、客户名单、尚未公开的收购计划等文件或电子信息等。

一般而言,商业秘密载体为权利人持有或掌握,因此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应由权利人提供可以完整地反映其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的载体证据,拒绝提供载体证据的会导致其主张商业秘密的内容缺乏客观实际的判定依据,从而无法进行商业秘密的认定。其中,物理有形性的载体是商业秘密载体的主要形式,也是*利于权利人举证的载体形式。

2、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请求保护的权利人应当列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类型的商业信息。

关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参考****行政管理总局[1]《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北京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第二条规定,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除该规定所列内容外,技术信息一般还包括设技术方案、工艺流程、技术指标、研究开发记录、实验数据、操作手册、分析方法、样品样机、模型模具等。经营信息还包括财务资料、定价政策、劳动报酬、营销计划、流通渠道、采购资料、进货渠道等。北京市**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认定商业秘密包括:(1)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2)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标底等信息。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以兜底形式完善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即商业秘密的类型不再**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权利人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内容除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外,还可以是其他类型的商业信息。

3、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依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蕴含了三个基本构成要件,即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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