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材料
为了使当事人做到及时提交异议申请或异议答辩材料,从而做到既维护异议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异议裁定工作的效力,条例第22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商标异议,商标异议答辩,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这一规定将有力地改变过去随时都可以补充异议或者答辩材料的状况。异议人或被异议人未能及时补充材料的,就应当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异议材料且异议不成立、或商标局未接受后补答辩材料且异议成立时,证明商标,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材料提交至该会。
该条款易生歧义之处在于:当事人未在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的,是否可以规定期限内补交证据材料?认为,该条款有关“应当声明”的规定具有宣示性,商标异议时间,而非强制性,不能因为当事人未作声明而剥夺其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该条款的目的有二:一是当事人给予商标局以提示,避免商标局在收到异议补充证据材料前发送答辩通知书、商标异议书副本,也避免商标局在收到答辩补充证据材料之前作出裁定。二是如果当事人未作声明,商标,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例如,被异议人在答辩中未作有关补充证据的声明,商标局在其提交补充证据材料前,以证据不足为由就异议案件作出对被异议人不利的裁定,则商标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商标异议申请书件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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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异议申请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网上);
(4)异议人的明。
(5)经办人。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异议注意事项
电子申请的注意事项:北京国韬智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由商标代理人、版权代理人组成,陕西商标异议,实力过硬、具备丰富经验的知识产权人员组成;从事商标业务多年,经验丰富,平台内商标资源众多。北京国韬智软知识产权是国家商标局正规备案代理机构!
1.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异议电子申请的,应注册成为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
2.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电子申请时,应当结合本说明内容,商标异议流程,按照页面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和上传材料。异议申请书填写和上传材料的具体要求与纸质件相同,仅需一份。
3.除特殊情况外,商标异议电子申请的后续流程不接受纸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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