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局核名的办理条件:
1、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地区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4、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除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地区”、“*”等 字样;6、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 “全国”、“地区”、“*”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7、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在申请地区局核名的时候,需要签署《自主申报承诺书》,要求有:
1.不误导社会大众;
2.不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商标权或者知识产权;
3.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4.不得触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5.如核准企业名称和已有企业名称因近似等情形产生争议,须服从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