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汝南企业,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企业搬迁如何补偿,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企业
四、不要签订空白协议
签订《补偿协议》是拆迁过程中的一环。补偿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基本情况、房屋情况、评估价值、补偿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要注意签订对象是否是政府,房屋情况是否写的完整,补偿方式是否合理。
律师提醒,一定不要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如果签了空白协议,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维权策略,以免扩大损失!
五、面对逼迁要注意保存证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断热、断路等方式逼迫拆迁户搬迁。
依据《关于严格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电[2015]15号)、《关于做好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相关规定,采取野蛮手段逼迫搬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律师提醒,遇到逼迁,要将人身安全放在首位,但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以获得的维权效果!
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按照房产证明上登记的计算面积为准。根据企业房屋和建筑物的评估价值进行考虑,评估因素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建筑物的位置、用途、建设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各类问题。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可知,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损失,实际损失主要有原材料、半成品等的损失和订单违约损失;预期利润损失则是根据企业往年经营情况计算可期待的利润。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部分的金额计算弹性较大,可专门交给专业拆迁律师进行,拆迁律师对于该类损失的计算拥有丰富的经验,可以的保护企业家的利益。
(三)设备、设施搬迁补偿
企业拆迁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的设备设施进行搬迁安置,公司动迁补偿不合理,其设备设施主要分为可以移动的设备和不能移动的设备。可以移动的设备中包括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应当按照当地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调试费用价格等进行计算;功能损失费则按照搬迁后机器精度下降程度、不合格产品数量进行补偿。不可移动的设备,其补偿应当按照设备的使用年限计算折旧价或重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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