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要求
(一)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权属于地(州、市)市场监管局,不得违规下放至县级市场监管局。
(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编号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统一按新编号规范进行修改。新申请的相关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及备案凭证按新编号规定执行。
(三)已发放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编号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在有效期届满之前仍有效,到期后应按照新的编号规范进行编号,新的编号规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